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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來源: 添加時間: 2024-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三十四 号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053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  胡錦濤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反分裂國家法20053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内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内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幹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态;

()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适應的活動空間;

()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将會導緻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财産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任引沁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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